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贵州习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金阳新区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1单元1。
法定代表人:穆德平。
被申请人:穆清,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申请人:中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习水县温水镇温江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黄维凤。
被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岚。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鹿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习水县温水镇星文村(温水街上)习水·温水湾ABC栋价值3000万元(住宅18114.24平方米,1565元/㎡;±0.00m以上第六层至第二十九层所有房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若发现其他被申请人有现金和其他财产,请求及时予以保全扣押)。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贵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金额30000000元),承诺自愿承担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鹿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习水县温水镇星文村(温水街上)的习水·温水湾ABC栋±0.00m以上第六层至第二十九层所有房号的房屋(住宅18114.24平方米)。
以上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价值以30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谢全辉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文小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