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城北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087099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上诉人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05.47元,减半收取42702.74元,由贵阳市云岩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行负担。
审判长*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