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3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璟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璟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其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于2023年6月20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