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705民初3485号 原告: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睦洲村委会扁屿围(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049703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黄村街三十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287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20287.50元及违约金(以1320287.50元为基数,自2023年01月21日起按LPR1.5倍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04月20日为18071元),合计1338358.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书面答辩称: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货款本金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无权收取违约金。如原告要收取资金占用利息,亦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审理查明的事实 2022年4月11日,原告(供方单位)与被告(需方单位)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自供货之日起,需方于第三个月20日前结清第一个月全部混凝土货款。自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1320287.5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收取货物后,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320287.5元,并提交了《混凝土购销合同》《结算汇总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无异议,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自2023年1月21日逾期之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028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1320287.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8422.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3422.62元(已由原告江门市葵峰混凝土有限公预交),由被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