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16894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黄村街三十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287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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