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72号
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872573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黄村街三十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287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驰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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