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乐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891民初4780号之一 原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廉江市黄村街三十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2879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乐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平乐上村委办公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56826472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乐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2023年12月4日,原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湛江市乐基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271.26元(原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1135.63元,由原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21135.6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速录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