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水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淦小波。
被执行人:赤水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
法定代表人:陈科屹。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27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6,212,38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672.00元,执行申请费58,462.00元,共计6,320,517.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赤水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320,517.00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家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