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992号之二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华街道赤水大道西路33附1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221761983。
法定代表人:淦小波,执行董事。
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己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126元,由原告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