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992号
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盛孟清杜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华街道赤水大道西路33附1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221761983。
法定代表人:淦小波,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741895.45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741895.45元予以冻结、扣押,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