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99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华街道赤水大道西路33附1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221761983。
法定代表人:淦小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杜红,执行董事。
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黔0381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741895.45元予以冻结、扣押。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供其寰宇江山项目部的账户(账号:82×××74,开户行: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池分社)存款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741895.45元的冻结、扣押;
二、对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寰宇江山项目部账户(账号:82×××74,开户行: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池分社)存款10741895.45元予以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