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992号之三
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万莲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065799810R。
法定代表人:杜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文华街道赤水大道西路33附1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221761983。
法定代表人:淦小波,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黔0381民初199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741895.45元予以冻结、扣押,如其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因被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变更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黔0381民初19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741895.45元的冻结、扣押;对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寰宇江山项目部账户存款10741895.45元予以冻结、扣押。现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寰宇江山项目部账户(账号:82×××74,开户行:赤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池分社)存款10741895.45元的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赤水市鸿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政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宋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