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20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赤水市市中延安路商住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7221761983。
法定代表人:淦小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2996元,减半收取214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498元,由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996元,减半收取21498元,由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晓波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小燕
书 记 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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