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8237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丹林乡长冲村六社11号,现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马家巷6号,现住贵州省盘州市。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攀,钟山区汪家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0224。
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594166680W。
法定代表人:王师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原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街道纸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5135084。
负责人:王师用,系该矿矿长。
被告: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53692P。
法定代表人;李廷波,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纸厂精煤有限公司(原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凤鸣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789762140J。
法定代表人:王师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盘县红果镇中纸厂煤矿、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纸厂精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孝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