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221民初1308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中立,系贵州兆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576467。
被告: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凉都大道77号(望岳溪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GRET100。
法定代表人:龙游,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红桥新区开发区管委会1楼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322097909W。
法定代表人:陈榕茂,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53692P。
法定代表人:李廷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钟万华,男,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李家镇奎星路16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2××××××××。
原告***与被告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颐公司”)、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锦瑞公司”及第三人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中立、被告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龙游,第三人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建设工程价款3125470.94元;2、依法判决被告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113298.32元(3125470.94元×4.35%÷12个月×10个月)。以上一、二项合计:3238769.26元;3、依法判决被告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238769.26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将所欠付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5日,以被告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以第三人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贵州六盘水市虹桥新区“养老养护”社区项目养老院工程收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对承包范围、工期要求、合同金额、承包方式和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该养老养护工程的施工实际由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因该工程是建设单位被告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华颐公司,华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与聚伦公司签订《贵州六盘水市虹桥新区“养老养护”社区项目养老院工程收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因宏锦瑞公司没有向华颐公司支付工程款,导致宏锦瑞公司与华颐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由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华颐公司名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经鉴定原告施工的土建工程量价款为2887602.97元、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237867.97元。综上所述,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已经通过工程造价鉴定,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确定,且华颐公司对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书》签字认可。但华颐公司以宏锦瑞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程款、也无力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应当支付的原告工程款一再拖延。
华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拖欠工程款的原因是因为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我方工程款所造成。
聚伦公司述称,对原告起诉无异议。
宏锦瑞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异议及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3月19日,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贵州六盘水市虹桥新区“养老养护”社区项目养老院工程收尾工程转让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本合同中甲方应付乙方的全部工程款用于冲抵乙方指定人员购买甲方11号楼别墅所需购房款,甲方所需付工程款与11号楼别墅购房款相比,多退少补,特此补充。”2018年3月25日,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贵州六盘水市虹桥新区“养老养护”社区项目养老院工程收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承包范围、工期要求、合同金额、承包方式和付款方式等进行约定。2018年3月26日,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公司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我公司承接的贵州六盘水市红桥新区‘养老养护’社区项目养老院工程收尾工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由项目经理***(身份证号:5110231965××××××××)全面负责实施,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行负责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包括设备、材料、资金、人员组织),不得欠薪、欠税。全面履行公司与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公司上交工程总价1%管理费用。”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华颐公司名下土建部分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预算书》载明:“工程名称:土建部分,工程造价:2887602.97元”,华颐公司在《建设工程预算书》签字盖章认可,***签字认可。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华颐公司名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预算书》载明:“工程名称:安装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599220.49元”,华颐公司在《建设工程预算书》签字盖章认可,***签字认可。给排水安装工程价为237867.97元。土建工程与给排水安装工程共计3125470.94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贵州六盘水市虹桥新区“养老养护”社区项目养老院工程收尾工程转让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内部承包协议、建设工程结算书(土建部分)、建设工程预算书(安装工程)、华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补充协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的《贵州六盘水市虹桥新区“养老养护”社区项目养老院工程收尾工程转让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六盘水聚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贵州六盘水市虹桥新区“养老养护”社区项目养老院工程收尾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华颐公司名下土建部分、安装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原告及华颐公司在《建设工程预算书》签字、盖章认可,原告主张的土建工程与给排水安装工程总价款3125470.94元,因华颐公司和聚伦公司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华颐公司支付工程款3125470.94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4.35%支付,华颐公司和聚伦公司无异议,也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原告主张华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3298.3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在欠付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原告仅提交了,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贵州六盘水市虹桥新区“养老养护”社区项目养老院工程收尾工程转让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无法确认合同约定工程的造价,贵州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预算书》未体现系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未体现对其鉴定工程造价进行确认,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对原告主张贵州宏锦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华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3125470.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125470.94元,资金占用利息113298.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56元,由被告贵州华颐老龄公寓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以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明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茹蓝
书记员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