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6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古楼街道健康路南首威尼斯花园105号。
法定代表人:郭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鹏,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526执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王良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戴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