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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90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局,住所地:聊城市杭州路。
法定代表人:李桐,局长。
被告: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郭龙,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水利局、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大棚葡萄种植户,2016年在东昌府区沙镇朱楼村承包土地约计40余亩,投资三百余万元种植大棚葡萄,具体位置在朱楼村聊莘路东侧。2020年8月中旬,沙镇突降暴雨,朱楼村周围包括聊莘路西边的几个村子的雨水,通过王化干沟沙镇段,向东穿过聊莘路涵洞沿着聊莘路路边沟渠向南流至原告葡萄种植园内,积水达二米深,将大棚和葡萄植株淹没,另原告在葡萄园的住房、家电、生产设备、车辆均被淹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经原告实地了解,王化干沟沙镇段起点为扈庄分干渠,重点为牛庞干沟,全长1.7千米。被告水利局是王化干沟沙镇段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对河堤被破坏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修复措施,存在失职和过错。被告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东昌府区路域综合整治项目(标段三)工程承包方,施工过程中破坏了王化干沟河堤,导致本该向东流淌的洪水,沿着路边沟流到原告葡萄园,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综上,二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原告葡萄园被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东昌府区水利局辩称:1.原告曾于2020年11月24日就相同事实及相同理由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起诉过答辩人,贵院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答辩人有因果关系,也未能证明因果关系的参与度等为由,依法作出(2020)鲁1502民初14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鲁1502民初14139号案件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就同一诉讼标的以相同的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予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费瑞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