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76号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申请人:石传鹏,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齐敏坤,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健康路南首威尼斯花园105号。
法定代表人:郭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传鹏、齐敏坤与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传鹏、齐敏坤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为3000000元,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石传鹏、齐敏坤提供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传鹏、齐敏坤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