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聊城市昌泰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52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原告:石传鹏,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齐敏坤,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超,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昌泰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股东办事处健康路路南首威尼斯花园**。
法定代表人:桑广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健康路南首威尼斯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郭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鲁滇,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鹏,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传鹏、齐敏坤与被告聊城市昌泰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石传鹏、齐敏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被告聊城市昌泰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东昌府区农村公路改造提升三年会战项目2017年度第四批》标段三工程,四原告共同承接并实际施工了该工程,现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支付四原告工程款,导致四原告无法支付工人劳务费、材料款。因该工程系政府项目工程,被告聊城市昌泰城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四原告支付,并拿出审计报告和付款转账凭证,还应督促被告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积极解决。但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传鹏、齐敏坤与被告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多份建设施工合同,施工期间、付款时间交叉。本院无法认定被告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哪一个工程的工程款。原告与被告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就所有建设工程的工程款一并主张权利。原告仅单独对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进行主张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传鹏、齐敏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