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73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原告:石某,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齐某,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超,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住所地:聊城市黄河路**。
被告: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健康路南首威尼斯花园**
原告**、**、石某、齐某与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被告聊城大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晓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