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特173号
申请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庄智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春华,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502房。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井战,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越王宫博物馆。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四路316房。
法定代标人:全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嘉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越王宫博物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审查。申请人以各方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债权债务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琳
审判员 徐玉宝
审判员 俞 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佩君
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