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

(2018)粤0203执保279号

关于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经网络查询系统查被保全人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故本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处理。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