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5122执425号
***、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黄建平:
关于***诉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黄建平、第三人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51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请求确认,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付还***工程款人民币83万元、该款自2017年4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即2019年9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黄建平应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黄建平应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21元。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号为(2019)粤5122执425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项,故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建平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本案全额执行款为人民币940026.42元,该金额包含工程款人民币83万元、该款自2017年4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即2019年9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人民币97905.4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21元。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建平应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800.26元。
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全额执行款人民币940026.42元及执行费人民币11800.26元已执行到位。上述两笔案款合计人民币951826.68元,其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金融机构账户资金人民币900658.44元,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黄建平的相关金融机构账户资金人民币51168.24元。至此,(2019)粤5122执425号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