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63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安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市花路5号长富金茂大厦1号楼4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1451E。
法定代表人:郑伟群。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66816。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安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41184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4082号民事判决维持。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172293.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了银行存款140778.18元,应向深圳市财政局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2963.00元,执行费1529.77元,余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9D27A的小型汽车,查封的期限为2021年8月3日至2023年8月2日,因上述财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分权;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0042××××0991账户的存款,冻结的期限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朱希文
执行员 何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林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