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0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5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66816。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被执行人深圳市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6024595X7。
法定代表人金玲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长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60268.0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60268.06元,另执行费804.02元已一并缴纳。本院已将上述款项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2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25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闫志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