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粤0304民初3285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66816。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从被告处分包了右飘带铝板工程安装。2018年6月份原告工人进场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右飘带铝板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名称、地、地点况、承包范围、工期、人员安排、质量要求、工程总造价等事项,暂定总价为346500元,后期结算总价为492995.22元。原告组织工人历尽艰难,如约履行合同后,经双方于2019年9月2日书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140291.22元。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劳务费)140291.22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日至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被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劳务费140291.22元。原告***同意被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期支付劳务费140291.22元:在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40291.22元,双方权利义务了结;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期支付,则原告可就全部调解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被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2.9元(原告已预交3105.82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52.9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审判员 郭晶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