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湄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高山片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8MA6HHU6X6W。
法定代表人刘远立,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海波,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迎湄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82149503518。
法定代表人曹发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隆庆,湄潭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湄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本院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湄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00000.00元。余款人民币15344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庭支付人民币500000.00元和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744.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欠款项人民币10344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5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则不计付资金占用费;如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一次性付清,则承担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00000.00元。如未在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完毕,则按照(2020)黔0328民初32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计付资金占用费。申请执行人湄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8执1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 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莹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