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470号之四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2149503518,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迎湄路。
法定代表人:谢德兴。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1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87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
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7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 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