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湄潭县俊泰水泥砖加工厂与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3001号
原告:湄潭县俊泰水泥砖加工厂,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兴隆镇红坪村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8MA6F4XHW3J。
经营者:白金华,男,生于1988年10月2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迎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2149503518。
法定代表人:曹发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娄方前,男,生于1971年2月12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
原告湄潭县俊泰水泥砖加工厂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娄方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湄潭县俊泰水泥砖加工厂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县俊泰水泥砖加工厂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湄潭县俊泰水泥砖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依法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湄潭县俊泰水泥砖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曾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馨苹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