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湄潭华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恢15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湄潭华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湄江街道天文大道茗城峰景2号楼丽景庭。
法定代表人罗卫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德兴,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8民终56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湄潭华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湄潭华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1953533元、受理费16190元,申请执行费22276元。已执行到位257533元。本院对湄潭华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湄潭县湄江街道“湄潭县果蔬市场”项目一号楼房产:2-11-2号住房,2-20、2-21、2-22、2-23、2-24、2-25号商业用房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流拍。上述房产流拍价为1212571.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湄潭华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湄潭县湄江街道“湄潭县果蔬市场”项目一号楼房产:2-11-2号住房,2-20、2-21、2-22、2-23、2-24、2-25号商业用房作价1212571.4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1696020元。上述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毅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洪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