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民初3692号
原告:贵州锐德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鹭园地11幢1单元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459463P。
法定代表人:王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杭,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印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2149503518。
法定代表人:曹发明,公司董事。
第三人:贵州湄潭县京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道象山公园旁湄潭象山印象文商旅综合体B3号楼负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其敏,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锐德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湄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湄潭县京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锐德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贵州锐德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声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艺星
书 记 员 王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