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1805号之一
原告:联安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52号-1号厂房-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26235F。
法定代表人:薛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宪丽,辽宁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汉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37号泰德大厦8层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3412011930。
法定代表人:田晓良。
原告联安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汉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人民陪审员 杜莲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