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安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联安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大连汉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3民初1805号之一

原告:联安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52号-1号厂房-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26235F。

法定代表人:薛吉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宪丽,辽宁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汉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37号泰德大厦8层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3412011930。

法定代表人:田晓良。

原告联安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汉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人民陪审员  杜莲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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