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4民初953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进军,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物流港规划九号路兴庆数字经济产业园C座15层C1503室。
负责人:孙玉明,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马回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贺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小丽
书 记 员 张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