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708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第1、2、3栋N单元21层2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58037819C。
法定代表人:马回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