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708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第1、2、3栋N单元21层2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58037819C。

法定代表人:马回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仕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黎廷洁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