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26民监16号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涟水县交通工程公司、***、顾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09)涟民一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