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涟水县交通工程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民再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明,涟水县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渠北西路。
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审被告:缪树龙,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审被告:顾从刚,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涟水县交通工程公司、***,原审被告缪树龙、顾从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8)苏0826民再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上诉案件诉讼费催缴通知后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2018)苏0826民再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雨
审 判 员  姜 国
审 判 员  李 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解思辛
书 记 员  石梦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