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涟水县交通工程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26执2171号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涟水县交通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涟水县交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开始履行。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约定长期履行,人民法院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826执217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军
审 判 员  汪祝静
审 判 员  周 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昊
书 记 员  嵇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