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306号之二
原告:杭州斯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1号南楼13层1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97050330W。
法定代表人:施新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裕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69号106室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75239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杭州斯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斯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3元,减半收取334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18元,合计5664.5元,由原告杭州斯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