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杭民申字第37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荣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绍兴路**号浙江浙金钢材现货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鼎,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锦**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杭州荣泰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杭州荣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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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章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