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3645号
原告:***,女,1970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1973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巴东县黄连坪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8W08J2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巴东县黄连坪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场长,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巴东县黄连坪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主张工伤赔偿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34元,减半收取31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