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财保721号
申请人:***,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申请人:河北保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室海港区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183413498。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保神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效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1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