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1380号
原告:贵州远承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314354960Y。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大道“川渝安顺工业园”区内1期7号铺。
法定代表人:吕运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刚,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贵州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6387T。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南大街1号中央商务区F6栋13楼12-15号。
法定代表人:廖忠平。
被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745736493N。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航大道北航路康乐网球培训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付宁。
本院在审理贵州远承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远承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远承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11元,减半收取6306元,由原告贵州远承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宗 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丹丹
书 记 员 姜俊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