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7303号
原告:六盘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6699750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67552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387195。
被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南大街**中央商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113638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南大街**中央商务区******。
原告六盘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金去世、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六盘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