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7303号 原告:六盘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66997505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0675529。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387195。 被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南大街**中央商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113638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南大街**中央商务区******。 原告六盘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金去世、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六盘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