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7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南大街1号中央商务区F6栋13楼1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3638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桐梓县花秋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2775348299Y。
法定代表人:***,该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镇河滨南***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66695289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梓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48474元,退回上诉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