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婺源县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1130民初211号
原告婺源县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涉嫌虚开发票的行为,并且婺源县公安局已于2020年9月9日以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案对其进行了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婺源县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红霞
书记员  汪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