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5民初436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
原告:***,男,仡佬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
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693731796X,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道真县。
原告***、***、***诉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法院指定缴费期间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