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675号 原告:**,男,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住安微省霍山县,粮农。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6元,减半收取计615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古 鑫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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