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675号
原告:**,男,住青海省互助县,粮农。
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住安微省霍山县,粮农。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6元,减半收取计615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古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