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2民初3491号之一 原告: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0919351D,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 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693731796X,住所地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彩虹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2022年10月14日,原告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保全费2220元,合计5398元,由原告鹰潭市信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金 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  露 书 记 员 **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