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7852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彩虹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漕冲路与新安江路交叉口往南约100米新海家园A区。 法定代表人:单家彬,局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