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30民初167号 原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彩虹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693731796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婺源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另行处理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计969元,由原告江西省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